4 月 29 日,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國有大行,以及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兩家股份制銀行相繼發布公告稱,將不再設立監事會。
工商銀行公告,董事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版)》及撤銷監事會相關事項的議案。
農業銀行董事會審議通過不再設立監事會相關事項。
中國銀行董事會審議通過了向股東大會提交《不再設立中國銀行監事會》的議案。
建設銀行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不再設立監事會的議案、關于撤銷監事會辦公室的議案。
交通銀行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不再設立監事會的議案》。
根據五大行公告,相關議案將提交股東大會審批,相關章程修改后將報送金融監管總局核準。
股份制銀行中,招商銀行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不再設置監事會的議案》,該行將不再設置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法律法規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在董事會設置職工董事,并相應修訂章程,該行第十二屆監事會監事任期屆滿后不再換屆。
華夏銀行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撤銷華夏銀行監事會的議案》,待監事會正式撤銷后,與監事會有關的公司治理制度廢止;監事會成員不再擔任監事及監事會相關職務;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
圖片來源:華夏銀行公告
據深圳商報,2024 年 7 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正式實施。其中提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旨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推動金融機構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質效。
《通知》允許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優化監督機構設置。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通知》還指出,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開展相關工作過程中,應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等工作,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曾表示,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后,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深圳商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開資料
每日經濟新聞